6月30日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北京首都創(chuàng)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李愛慶受賄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,以受賄罪判處李愛慶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,判處李愛慶有期徒刑四年,數罪并罰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對李愛慶受賄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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